很多企業主尋找網頁設計或軟體研發時,最擔心的就是做完後,權益如何保障?許多網站或軟體廠商為了搶案件,都會承諾幫客戶修到好,但是等網站上線後卻不認帳,導致許多客戶對廠商極度不信任,覺得都是來騙錢的,後來即使是的正派的廠商也不相信他們說的話。
今天夏木樂要分享一些法律與合約的基礎觀念,如果有這些基礎觀念,您就可以知道網站廠商在交件結案後,在法律保障內必須要提供什麼樣程度的售後服務,讓企業主能夠維護自身權益。
事先聲明
本文章內容會帶到一部分法律觀念用來解釋合約的運作,此內容係夏木樂長年服務企業所累積之經驗,部分則是夏木樂在擬定合約時,與律師商討而得出之經驗分享。由於本公司不是法律事務所,請勿以本文章內文作為正式法律概念,若遇到合約與法律相關問題,請務必尋找法務或律師諮詢。
網站/軟體 上線結案後,廠商是否還要維修 BUG?
這是許多企業主最擔心的問題,如果網站或軟體做完時驗收看起來是好的,但實際開始用的時候到處皆損壞,到底廠商應不應該協助維修?先講快速結論,廠商應該在一年內提供維修服務,但僅限瑕疵部分,不含額外追加修改。
民法保障一年瑕疵擔保
一般企業(甲方)找廠商(乙方)做網頁設計或軟體開發,屬於法律中的「承攬」行為 (民法 490),承攬廠商必須交付一項「標的物」,而這項「標的物」就是網站或軟體。而我們常講的 BUG ,正確稱呼為標的物的「瑕疵」。
甲方負有驗收責任,有義務做完善的驗收來確認標的物運作沒有問題。但是網站在驗收時,人工檢查有其極限,總有些功能必須推入到真實運作環境才能知道是不是有BUG,這通常不是甲方或乙方的錯誤,而是驗收上的極限。
所以法律規定,只要在交件或驗收完成後的一年內,甲方所發現的瑕疵,乙方皆負有修正責任。而這也是普遍網站廠商提供「一年保固」的法源基礎。(民法 492 / 498)
基本上,只要是在一年內就算是最後一天發現並回報的瑕疵,就算維修時間會超過第一年的時間,乙方也是必須維修。
超過一年才回報,則乙方可追加費用
這時要注意一件事,如果甲方超過一年後才發現瑕疵,這時候在法律上會很難認定這些問題屬於原先製作時的瑕疵,還是屬於正常使用下的損耗。
或者甲方可能早早就發現了 BUG 但沒有回報,直到超過一年才回報,這時候乙方早就結案封存專案資料了,卻必須重新調出案件資料來檢測,所以即便最終確定是 BUG,但乙方是有權力收取檢測費與維修費的喔。
乙方不可用合約縮短擔保時間
有些網站廠商所提供的制式合約,將保固期縮短致 3 或 6 個月,假設廠商的保固另有定義的話,那是可以縮短的。但如果保固內容等同瑕疵擔保的話,那麼瑕疵擔保這部分是不可以縮短的。
也就是說,無論廠商提供的合約如何寫,或是保固有沒有含其他額外服務,原本就有的「一年瑕疵擔保」是法律上的強制責任,藉由合約縮短是無效的。
如何定義「瑕疵」?
最後就是,瑕疵要如何定義?如果功能都可以用,但有點不順暢,或是設計上不滿意,算是瑕疵嗎?
法律對瑕疵的定義是這樣的,假設企業尋求網站製作,一定有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支付價金,取得與同等價值的製作品,用來解決其問題。所以如果標的物含有減損其價值與效用的狀況,例如必要功能根本不能正常使用,就會認定是瑕疵。但如果是有些小問題存在,但功能上其實正常運作,可完成其必要功能目標,不減損其價值與效用,一般來說會認為不屬於「瑕疵」或屬於「無關重要之減損」,故認定為廠商確實有正確交件。(民法 354)
但其他微小瑕疵或流程不順等問題,依然可以用後續瑕疵擔保來保障。而設計上主觀的不滿意,依照前文,就不能算為瑕疵了,需要使用合約修改次數來處理。
但如果這個 BUG 確實影響了網站達成預期功能的目的,或者廠商修這個 BUG 修了老半天修不好,那麼我們可以認定確實減損標的物價值與效用,甲方可以另外採用合約的延遲保障條款請求賠償。
長期維保服務
但實務上 BUG 不會有修完的那一天,網站與軟體是一個有機體,一個網站設計完成上線後,可能運作 5-10 年,中途可能經歷各種修改或功能追加,並不會停滯於上線的那一刻。
而網站長期經營時,出現的損壞會有下面幾種;:
原始功能的 BUG 瑕疵
因為追加修改造成與原有功能衝突
企業日常使用造成的耗損
主機或網路公司斷線等外部因素造成無法使用
上面這些狀況發生時都是混在一起的,網站營運到後來,可能已經無法區別這些狀況了。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很多公司提供年約式的長期維保服務。在這段維保期間內,任何造成網站損壞的問題,都由網站公司盡力維修,維持正常運作。而無論是原始 BUG 還是追加造成的錯誤、或是日常使用損耗,雙方也無須釐清這些問題,總之網站廠商盡力修復,維持網站正常營運即可。
如果企業對於網站正常運作非常在乎,一旦短期損壞就會造成重大損失的話,不妨與信得過的廠商簽署長期維保,以確保網站運作順暢。
廠商提供的設計我不滿意,怎麼辦?
另外也有客戶擔心,廠商提供的設計如果他不滿意,可以重做到滿意為止嗎?這部份很可惜的,就不在法律保障內了。但一般都會有修改次數可以提供您修改空間。
注意:廠商有交件即屬履行合約
在尋求「設計服務」時,要先有一個概念,由於承攬廠商的責任是交出一個符合規格的「標的物」,而不是承諾客戶的「滿意度」或是商場上「成功度」。因此廠商只要交出符合規格的標的物,即屬於履行其合約義務。(民法 490)
一般網站或軟體承攬合約,都會分個 3-5 階段甚至更多階段,每一階段都會定義一系列交付的標的物,所以廠商如果要提供您設計服務,應該會在某一期寫下,「第 X 期,交付標的物為首頁主題設計稿 二式」。
而這二式設計稿一旦交付,便已完成本階段義務,並非修改到符合甲方期待才算完成。這點是企業主要特別留意的事情。
但可運用修改次數進行調整
由於設計稿通常不可能第一次交付就符合甲方喜好或需求,所以一般也不可能強制要甲方吃下去。所以合約通常會針對每階段的標的物,提供 N 次修改次數。
根據不同廠商,有些的修改次數只限同一份設計稿的修正,有些的修改次數是可以提供整個風格重畫的;也有些是整個案件提供 N 次,有的則是每個階段個別提供 N 次,需要多多注意每個廠商合約的差異。
因此,企業主倒不用擔心「不能改」的問題,但依然必須好好檢視合約,弄清楚廠商提供的服務可以改到什麼程度。一般來說只要是客製化服務,廠商的合約都有一定的修改空間,或是可以藉由追加費用來擴增合約修改彈性,這部份建議找一個有經驗的 PM 來與廠商談合作,避免因為不熟就忽略了保障權益的機會。
修改次數可以付費增加
有些客戶會擔心一點:「我知道修改有次數限制,但我期望的設計品質需要反覆琢磨,是否可提供我更多的設計次數?」。其實,大多數廠商也是可以接受藉由增加費用提供更多修改次數,或設計提案次數的。
例如夏木樂服務的某些金融機構,窗口一開始就知道因為各階層主管喜好不一致,有高度的可能前期通過的設計稿,最後會翻盤重畫。因此一開始雙方便溝通好提供更多次的重畫或是設計概念重啟的服務,為求的就是將這項專案做到最好,符合總經理與消費者的期待。
廠商也不能隨便亂交件,但文字記錄要做足
前面提到,廠商有交件即屬履行合約義務。但廠商也不能故意亂設計,交件後要求企業主吃下去。
廠商所交出的成品,必須符合合約與雙方規劃過程定義的「規格」,如果不符合這個規格(例如說黑色畫成白色),或是所提供的設計無法達成原本預期的效用(該有的功能沒畫上去),都屬於無效的交件。如果因此造成重複修改而拖延合約時程,是屬於違約的。
有了這樣的保障,企業主也不用太擔心廠商想要故意坑殺客戶,但洽談過程中,有提到對設計需求或期望的部份,務必做足會議記錄。如果企業這邊常常都是打電話跟廠商講,沒有做文字記錄的話,後續會很難舉證。最好的辦法就是透過 Email 或雙方議定的線上平台進行溝通討論,保存一切文字記錄,才能自我保障。
一開始做好功課最有保障
由於設計是一種主觀的感受,總有些廠商的風格很 A客戶喜歡,B客戶不喜歡。建議企業在尋找廠商時,一開始就觀察對方作品集,確認廠商的設計風格符合自己的喜好再去尋求設計服務。
夏木樂的作品集有各式設計風格,歡迎您參考。
跟廠商談不攏合約怎麼辦?
也有些客戶很擔心,既然合約每一項都能談,但我又擔心採用廠商的條文對我不利,會不會很喜歡的廠商最後合約條文談不攏而無法進行?
通常會擔心這種狀況是因為廠商的合約埋了不平等條款,或是自己家的法務堅持一些廠商不能接受的條款。其實,越早出現認知不一致需要討論,可能越是好事。
合約係雙方「合意」即為合約,雙方得自由議定條文
有時候,如果雙方針對少數條文一直沒有共識,或是各有堅持的條文無法配合對方修改,確實會造成無法完成簽約動作。
但這其實表示了這次的合作並不適合進行,因為雙方可能針對「設計」或「軟體開發」的認知,從內心底層就有巨大的不同。勉強進行合作,可能會造成更大風險或爭議。
由於「合約」的本質來自於「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也就是雙方本就有其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契約 (民法 153)。甲方如果覺得乙方的合約可能造成權益損失,本來就沒有必要強行接受此合約。而乙方若覺得相關條款或服務會成本過高,自然也可以拒絕做虧本生意。這皆是雙方的合約自由。
另外,也有些甲方的法務會誤以為自己公司的法律地位高於乙方,所以針對小公司的合約常常有「皆需甲方同意」、「甲方對乙方罰金」,但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的用詞,在正常的狀況下,合約一切條文與決議,皆是「雙方議定」的。
契約牴觸民法或顯失公平者無效
有些企業主或廠商,可能會故意偷偷埋一些不平等條約,例如稍有違約,則賠償契約價金五倍以上的條款,或是任意縮短瑕疵擔保時間之類。這些如果有了爭議上法院,通常不會依照合約執行,因為有顯失公平的狀況在。
最常見的顯失公平判斷原則是,單方面加重一方責任,卻減輕另一方責任。例如:
明顯會依照天災大幅變動的原物料,A 以身分優勢地位,強制要求 B 無論價格增減多少幅度,都要全部吸收,不得議定價金的調整。
A 自己提供的圖像素材,要求 B 負責是否侵權的查證責任,若 B 未查證,那責任屬 B。
合約規定 B 負有監督 A 趕上進度的責任,如果 A 自行準備資料延遲,B 須連帶負責賠償。
上面這些案例都有明顯的【免除或減輕自己應負責任】或【加重他方責任】等等行為,那在法院上很可能會被判無效或依比例分攤責任。當然「顯失公平」因為很難定義,具有主觀判斷成分存在,不是免死金牌,無論如何還是要避免這種條文存在。
觀察廠商口碑
如果真的不確定一個廠商是不是會坑人,其實單純在合約上與廠商討論不見得能避開不良廠商,因為越有問題的廠商,越可能在前期高度配合,後期才開始擺爛。
對甲方來說,選擇了廠商以後,就很有可能被一個廠商綁定,所以從前期挑選時,就考量廠商經驗、人數、作品與客戶群,來尋找有口碑、長年服務穩定的公司,肯定是更好的選擇。
結論:好的廠商應幫助客戶邁向成功
從本篇文章的說明可以看見,其實許多企業主擔心的保障問題,早在民法就有規定是不可以隨便透過合約減損的,在現代的環境中,也很難有廠商故意埋地雷或不平等條款在合約中,要企業自行吞下去。但同樣的,企業法務也難以訂立不平等條文來逼迫廠商配合,因為顯著不平等或違反法律的條文都很難確實執行。
因此,在雙方建立起平等,互相理解的情況下,應該是盡力為了個別的專案努力,成就最好的成果,對雙方來說才有最大的價值。
以夏木樂來說,我們樂於看到企業的網站做出優良的設計與研發成果,推出後業績蒸蒸日上,讓更多消費者使用。這對夏木樂是最大的肯定,也是最好的宣傳,因此製造企業的擔憂對夏木樂來說毫無益處。
如果您正苦於尋找技術優良、設計美觀,服務也穩定的廠商,歡迎洽詢夏木樂。
再次提醒
本文章內容會帶到一部分法律觀念用來解釋合約的運作,此內容係夏木樂長年服務企業所累積之經驗,部分則是夏木樂在擬定合約時,與律師商討而得出之經驗分享。由於本公司不是法律事務所,請勿以本文章內文作為正式法律概念,若遇到合約與法律相關問題,請務必尋找法務或律師諮詢。